8月31日,记者从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获悉,因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在同一货架上销售、不按要求落实明码标价销售药品,海南永敬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东山镇分店、海南振德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东山康宁分店分别被予以立案处罚。
据介绍,6月17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海南永敬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东山镇分店的经营场所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分别摆放8盒芦荟胶囊保健食品与5盒19-氨基酸饮液(红枣氨基酸饮品)等普通食品混放销售,货架上均未放置标注“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的提示牌。执法人员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6月27日,执法人员对东山镇的海南振德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东山康宁分店进行检查时,现场检查发现当该店不按要求落实明码标价销售药品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我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法人员对该店负责人询问了解到,今年4月至5月期间,该店分别购入“神乐堂牌止咳枇杷颗粒”3盒、“新峰牌感冒灵颗粒”10盒,因其疏忽大意所以未及时对药品进行明码标价。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认定,海南永敬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东山镇分店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在同一货架上销售的行为,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属违法行为;海南振德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东山康宁分店不按要求落实明码标价销售药品的经营行为,违反了我国《价格法》的规定,属违法行为,对此依法责令上述两家药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分别处罚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