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记者从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灵山村委会卫生室在抢救他人时,使用超过有限期限的“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被依法予以处罚款10万元。
据介绍,2023年5月16日,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灵山村委会卫生室医生丁文忠在对陈某忠抢救时使用药品“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标示生产企业:远大医药(中国)有限公司,规格:按C9H13NO3计1ml:1mg,批号:210102)进行注射,该批次药品有效期至2022年12月,注射时已超过有限期限。
2023年5月24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线索移交海口市公安局,2024年12月17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案件退回函。2025年2月8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海口市美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回复村委会卫生室涉嫌使用过期“盐酸肾上腺素”处置情况的函》,内容显示,因家属不同意对死者进行尸检,无法明确死因,无法明确医生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上述批次过期药品属于劣药。
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灵山村委会卫生室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行为,今年2月27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立案,通过深入调查取证后,确定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灵山村委会卫生室使用劣药的行为。
日前,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灵山村委会卫生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该卫生室没收违法所得4.75元,罚款100000元,罚没款共计100004.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