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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科研人员激励新方案: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开启

  见习记者陈婧)记者从海南省科技厅获悉,近日,海南省科学技术厅等9个部门联合印发了《海南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旨在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促进科技成果的转移和转化,推动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

  无权转有权,科研人员可从其职务科技成果中获益

  根据《方案》,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方面,试点单位可以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采用分级赋权的方式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使试点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改变过去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无权状态。试点单位还将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赋权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并兼容采取不同的激励方式,让科研人员真正感受到科技成果转化带来的实际利益。

  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在团队内部协商一致,书面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并向单位提出赋权申请,经试点单位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后签署书面协议。方案还鼓励成果完成人(团队)与单位协商成果所有权权益让渡。

  科研人员可获10年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同时,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期限不低于10年。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可以向单位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经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后签署书面协议。在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试点单位可以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的长期使用权期限。

  此外,《方案》还规定了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增加知识价值导向的激励政策、加强科技安全和科技伦理管理、建立尽职免责机制等内容。试点单位将充分发挥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的作用,创新技术转移管理和运营机制,并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

  根据《方案》,省内或中央在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其他具有科研活动能力的事业单位等均可提出试点申请。将优先选择改革动力足、创新能力强和转化基础好的单位开展试点。试点期限为3年。

  《方案》的实施,不仅有利于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热情和工作积极性,也将加快科技成果的转移和转化,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提高科技成果在社会中的价值和效益。这对于海南省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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