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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中院发布5起保护环境典型案例
椰网/海拔新闻 记者柯育超 2023-06-06 16:59

  6月6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关于环境保护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环保设施未验先投,一公司被罚21万元

  甲公司在海南省文昌市冯坡镇建有两个罗非鱼水产养殖基地,共30口鱼塘,土地使用总面积为930亩。根据甲公司申报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当地环境行政职能部门作出书面批复,要求甲公司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项目竣工后依法申请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2021年5月,甲公司尚未通过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经调查,以“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为由,对甲公司处21万元罚款。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甲公司养殖项目“未验先投”事实清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对其罚款21万元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故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案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法官提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企业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标准建设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本案中,人民法院严格适用法律规定,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责,有利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案件在生态保护中的惩戒和价值引领功能,引导企业积极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及生产者延伸责任。在此,特呼吁广大企业共同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依法依规进行生产建设,助推生态经济共荣共兴。

  案例二:一人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获刑2年

  2019年起,被告人黄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种植的槟榔园西面的树枝和树藤砍掉,被砍伐的树木里包括13株大叶黑桫椤树。经鉴定,所砍伐的区域属于II级保护林地(生态公益林地);被毁坏的13株是蕨类植物门桫椤科桫椤属的大叶黑桫椤,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保护级别为II级。被告人黄某主动投案并如实、全面供述犯罪事实。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大叶黑桫椤是列入我国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不得随意采伐、毁坏。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森林法规,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13株,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

  法官提醒,海南自然环境优美,重点保护植物种类多,广大人民群众应当加强野生植物的保护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爱护野生植物,不得随意开挖、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切不可为了一己私利触犯法律,最终得不偿失。

  案例三:9人因盗伐林木获刑又判赔

  2019年4月至6月间,被告曾某、吉某武纠集被告吉某丹、陈某等人先后三次进入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吊罗山核心保护区盗伐陆均松。盗伐的9株陆均松林木总蓄积量达到57.5786立方米。经鉴定,9株被盗林木的生态服务功能费为99369.94元/年。2020年9月被告曾某等9人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相应的刑事责任。据此,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就曾某等9人的盗伐林木的行为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曾某等9名被告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木,其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因9名被告参与盗伐陆均松树的次数和数量存在差异,故9名被告应按照其所参与盗伐林木的情况对生态服务功能价值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金额55205.5元至331233元不等,根据情节采用异地恢复方式种植陆松均,株树5至30株不等。一审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该案系在吊罗山核心保护区盗伐林木造成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典型公益诉讼案例。被盗伐的9株陆均松均位于吊罗山核心保护区范围内,属天保工程,实行一级保护,均为生长在吊罗山核心保护区海拔900米以上的多年生参天大树,最大一株陆均松可由三名成年男子环抱。经专业机构鉴定,其中较为完整的三棵树的树龄均在三百年以上,非常珍贵和稀有,具有不可估量的热带雨林生态价值。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

  案例四:砍树要谨慎无证不可砍

  2004年4月至2016年5至6月期间,因被告人王某承包地上天然阔叶树影响槟榔生长,被告人王某用刀砍倒阔叶树或环剥树皮致树木枯死。经鉴定,被毁林木地块面积为32.98亩,均为II级保护林地(重点生态公益林);被毁林木树种为天然阔叶树;被毁林木株数共计97株,立木蓄积量59.3736m3,出材量35.6242m3。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自愿认罪认罚。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用刀砍伐及环剥树皮的方式毁坏涉案林木立木蓄积量达59.3736m3,构成滥伐林木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

  法官提醒,森林资源对区域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依法应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林木保护、采伐及有关法律责任均作出了明确规定,采伐林木应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采伐许可证的要求进行采伐,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无证砍伐或超出许可范围砍伐,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五:两男子非法采矿被判刑并追缴违法所得近百万元

  为谋取利益,被告人肖某、陈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过采矿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开采建筑用花岗岩,开采的矿产品价值974142元,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同时,二被告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38.69亩林地种植层被严重破坏。二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全面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陈某对所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全面复绿并已通过验收。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择一重罪即非法采矿罪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三年六个月并判处罚金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974142元。

  法官提醒,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矿产资源价格不断上涨,部分不法分子为谋取私利,非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不仅扰乱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且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如需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依照许可范围开发利用,否则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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