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不得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然而有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海南省临高县男子林某不知悔改,一再顶风作案,驾驶“三无船舶”到禁渔区,采用禁用渔网非法捕捞海产品678.3斤。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6个月;非法捕捞渔获物变卖款1755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2023年2月28日17时许,渔民林某雇佣许某等人驾驶渔船从新盈港出发。当日21时许到达20°07.754′N,109°38.050′E附近海域后,林某指挥许某等人将渔网固定在起网机上,渔网中间绑住铁链后沉入海中拖网作业约10次,捕捞水产品678.3斤,变卖价值1755元。3月2日10时左右,海警要求该渔船停船接受检查,林某遂指使许某割断两张正在使用的渔网绳子,使其沉入海中。林某等人底拖网作业区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
根据临高县渔业相关部门出具的协办复函显示,涉案渔船无相关船舶证书。该渔船所在经纬度位于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2023年3月6日,经林某申请,在儋州海警局临高工作站见证下,将林某捕捞的渔获物称量变卖,得款1755元。经鉴定,该案被查获的渔具为单船有袖(有翼)单囊拖网,最小网目尺寸为25mm。根据有关规定,南海有袖(有翼)单囊拖网最小网目尺寸标准为40mm,林某使用的渔具均未达到国家标准。6月29日,林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林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区采用禁用捕捞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林某曾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刑罚,在缓刑考验期间因无证驾驶“三无船舶”被三亚海警局行政处罚。林某在本案中被当场查获,且在执法人员要求停航接受检查时割断渔网,企图逃避侦查,上述情节表明其并未彻底悔罪,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大,遂作出上述判决。扣押在案的渔网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销毁,被查获的铁质渔船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官介绍,水生生物资源是水生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类重要的食物来源和渔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国家设立禁渔期、禁渔区,目的在于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态多样性,促进渔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大多数渔民通过法治宣传、以案释法等方式能够做到合法捕捞,但仍有极少数人顶风作案,在禁渔期或禁渔区采用禁用工具多次非法捕捞,无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官提醒广大渔民,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切莫为了一时利益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要遵守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共同守护蓝色海洋,造福子孙后代。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