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羊某某、陈某某、吴某某三名男子在吃夜宵时因琐事引发矛盾纠纷,持剪刀、椅子等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四人轻微伤,被儋州市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判处羊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2023年11月21日凌晨,羊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在儋州市那大镇鼎尚广场某酒吧前夜宵店吃夜宵时,陈某某不小心踢到旁边桌吃夜宵的徐某某所坐的椅子角,徐某某的朋友李某某要求陈某某道歉,双方引发矛盾纠纷和争吵,陈某某、吴某某向徐某某道歉。而后,双方坐回去继续吃夜宵时,李某某因对方一直看着自己这边,又与陈某某等人发生争吵。羊某某见状走到旁边摊位拿起一个空锅和一把剪刀,拿空锅朝李某某头部砸了一下,双方遂拿起店家的椅子互相砸打对方,期间,羊某某持剪刀分别捅了对方四个人,陈某某、吴某某持椅子砸打对方,致对方四人轻微伤,夜宵店老板的桌椅等财物被毁坏。羊某某、陈某某、吴某某被民警现场抓获。
经儋州市检察院审查认为,羊某某、陈某某、吴某某为逞强耍横,在经营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四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追究其刑事责任。儋州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儋州市检察院的定罪意见和量刑建议,对羊某某、陈某某、吴某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