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男子符某某伙同他人或单独在儋州市那大镇多次盗窃电动车达37辆,被儋州市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经儋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其同案犯孙某某、陈某某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和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今年1至3月期间,被告人符某某单独在儋州市那大镇德义路、那恁路、文化北路七街、水榭丹堤小区、军屯一街、龙腾路西三巷、九祥路5街、和邦小区、杏园6街、绿源小区、那恁北一巷、那恁上村商业后巷、人民中路、武后村等地盗窃电动车25辆。符某某还伙同孙某某在那大镇新天地酒店、夏日广场、站南三街、赛伦电竞馆门前、新兴二街、北部湾陈屋街、杏园十一街、北吉二街、那恁小区西二街、军屯三街、军屯东一巷、先锋路东等地盗窃电动车12辆。后该符某某将部分车辆交由事先商量好帮助其销赃的陈某某处理,陈某某每卖掉一辆被盗电动车,可以分得100-200元不等的赃款。
儋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符某某、孙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构成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