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儋州市一起非法采砂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对原大成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负责人唐某某、副大队长陈某某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一年五个月和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分别判处罚金十万元。
一审宣判还对羊某某、羊某某因犯非法采砂罪分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并分别判处罚金2万元和1.8万元。村民符某某、李某某为非法采砂活动提供帮助,认定为非法采砂共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和八个月,分别判处罚金3000元和2000元。
审判机关认为,唐某某、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违法出动执法人员掩护非法采砂犯罪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2021年年末至2022年4月,羊某某、羊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数次盗采砂土,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砂罪。羊某某与其胞弟羊某某在儋州市大成镇河道非法采砂,镇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唐某某等人接受其请托后,利用职务之便,提供相关便利,使羊某某顺利进行非法采砂活动。符某某、李某某明知羊某某等系无证开采,仍对非法采砂活动提供帮助,系非法采砂共犯。期间,李某某充当中间人,促成羊某某、羊某某等人到符某某使用(耕种)的土地进行非法采砂。经鉴定,该河段采砂资源量共计3108.92立方米,总价值达455477.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