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男子非法购买、持有、出售他人银行卡60张,数量巨大,被儋州市检察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提起公诉。儋州市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
2019年11月起,被告人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向同案犯贺某某(已判刑)以每套800元的价格收购他人名下银行卡(含银行卡、银行卡密码)60张,后杨某某将银行卡卖给他人以赚取差价,共获利4000元。
儋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60张,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对杨某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