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一村民将两块土地分别发包给他人种植,由于土地相邻且未明确具体边界,承包一方为了种植西瓜耙毁了另一方种植的油莎豆,因此闹上了公堂。为查明地块边界尽快化解纠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二中院”)法官深入田间地头进行实地勘查、测量,为案件的公正判决提供重要依据,让这起因越界错耕土地导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2021年3月24日,杜某与余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杜某将400亩左右的土地经营权发包给余某进行农业开发,租赁期限自2021年3月25日至2022年6月1日。2021年4月1日,余某将上述承包土地转包给徐某用于种植西瓜。
2021年4月20日,中某公司与杜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中某公司租赁杜某大约50亩的土地种植油莎豆,租赁期5个月,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9月15日止,但双方未测量租赁土地的实际面积。之后,中某公司在承租的土地上种植油莎豆。
由于中某公司承租的土地与徐某承租的土地相邻,双方未明确具体边界。2021年9月13日,徐某雇请工人犁地时将中某公司种植的部分油莎豆耙毁。因各方协商未果,中某公司遂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对方赔偿损失。
一审判决徐某支付中某公司经济损失74.17万余元。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二中院提起上诉。
徐某以中某公司越界种植为由主张其不存在侵权行为,中某公司抗辩主张徐某越界作业才耙毁油莎豆。为查明各方租赁地块及作业地块边界,查实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海南二中院合议庭依法通知各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查。
勘查当天,高温将近40°C,主审法官和法官助理带领各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查。通过确定多个点位进行测量,发现争议双方对各自地块边界的认识与协议约定存在较大偏差,徐某存在越界作业行为。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因徐某未尽注意义务将他人种植的部分油莎豆耙毁,应予赔偿,但中某公司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处置未损毁的油莎豆,导致损失扩大,自身存在过错,应自担30%的责任,依法改判徐某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向中某公司赔偿损失51.92万余元。
海南二中院法官公正、高效、负责的工作作风得到了当事人的肯定,并于近日收到土地发包人杜某寄来的一面写有“青天有鉴司法为民公道人心人民好法官”的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