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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受贿罪 海南一干部获刑
乐东法院 2024-07-09 10:32

  近日,乐东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受贿罪案件,以犯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2007年9月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邹某利用担任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海南环境科技经济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海南省辐射环境监测站站长、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海南中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海南省博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某大学教授李某初、海南康德泰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林某奇等人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写和批复、项目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转账方式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60万余元。

  乐东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60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被告人邹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产所有权,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在此提醒广大领导干部,越是身处重要岗位、手握重要权力,越是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要始终牢固树立党纪国法红线不能触碰的观念,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原标题:放纵贪欲终自毁 邹某受贿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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