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原主任邹伟受贿罪一案在乐东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乐东法院供图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9月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邹伟利用担任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海南环境科技经济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海南省辐射环境监测站站长、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主任等职务的便利,为海南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海南省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某大学教授李某初、海南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林某奇等人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写和批复、项目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转账方式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68.92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相关证据,被告人邹伟及其辩护人进行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意见,邹伟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