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万宁市2023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200天决战攻坚行动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环境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生态环境领域环境违法行为,推动工矿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现公布3起大气污染防治环境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万宁海南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违反扬尘无组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案
案情简介:2023年8月23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对万宁海南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搅拌站项目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有部分砂土未进行覆盖,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排放影响周边环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查处情况:2023年8月28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9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10000元罚款。
案例二:史某非道路机械未登记案
案情简介:2023年8月11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对万宁市兴隆区太阳河综合整治工程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史某在该工地驾驶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液压挖掘机)作业,未悬挂环保牌,未向市生态环境局备案登记,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查处情况:2023年8月16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9月11日,根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500元罚款。
案例三:万宁大茂某汽修服务中心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使用环境违法行为案
案情简介:2023年8月24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万宁市万城镇万海大道的万宁大茂某汽修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设置的喷漆房未铺设吸附棉治理设施,VU光氧废气治理设备,未填装活性炭,废气处理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进行喷漆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查处情况:2023年9月4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汽修服务中心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0月1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该中心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2000元罚款。
(原标题:公布大气污染防治环境违法行为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