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和规范应急救援队伍从事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费用补偿工作机制,保障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海口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了《海口市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费用补偿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应急救援队伍,是指参与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不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指从事抗洪抢险、森林草原灭火、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航空应急救援等组织团队。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是指从事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社会组织和应急志愿者,以及相关群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指导管理的、从事防灾减灾救灾等活动的组织团队。
补偿对象是海口市政府要求以及海口市各级“三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减灾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三指”(防汛防风抗旱总指挥部、抗震救灾指挥部、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等应急指挥机构调遣参加市内相关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活动的应急救援队伍。
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费用是指应急救援队伍在灾害事故救援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不包括精神损失等非物质层面和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补偿内容主要包括:人工补助费、食宿交通费、装备使用费、耗材物资费等费用。
人工补助费是指对参加灾害事故救援人员补助费。补助标准原则上按照海口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日平均工资确定,法定节假日人工补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应急救援队伍人数按照实到人数确定,应急救援天数为应急救援队伍接到调遣命令,从驻地出发至救援任务结束返回驻地的总天数。
食宿交通费是指参加灾害事故救援工作人员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从驻地往返救援地)、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补助标准参照《海口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救援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保障食宿、交通的,不再给予食宿交通费补助。
装备使用费指应急救援队使用自带装备器材,在应急救援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补偿标准按照装备器材市场租赁价格统一计算(维修、维护、保养、折旧费用不单独计算)。无市场租赁价格的,可经双方协商,在不超过装备器材原价值3%的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一次性使用的装备器材,按照实际采购价格计算,非采购装备器材参照市场价格计算。
耗材物资费指在灾害事故救援过程中投入的油料、药剂和不可回收的其他材料物资费用。补助标准按照耗材物资实际采购价格计算,非采购耗材物资参照市场价格计算。
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产生的费用,由自然灾害发生地区政府承担费用补偿责任。生产安全事故类应急救援产生的费用,有明确责任单位的,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费用补偿责任,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灾害事故发生地区政府先行代为偿付费用,并保留追偿的权利。无明确灾害事故责任单位的,由灾害事故发生地区政府财政承担费用补偿责任。灾害事故发生地区政府支付补偿费用确实存在困难的,可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财政局申请适当补助。根据国家部委指令或省级应急指挥机构调遣,支援外省的市内应急救援队伍,如没有得到被支援地费用补偿的,相关费用支出责任按照“谁调动,谁补偿”的原则承担。
应急救援队应当在完成应急救援任务20个工作日内,向灾害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救援补偿书面申请,填写《海口市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费用补偿申请表》等。如有救援队员在救援中出现伤病,补偿申请可延长20个工作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请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zhuzhim@haikou.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XX关于《海口市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费用补偿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杨先生,18976677228
朱先生,13807660797
办公室,0898-68725066
通信地址:海口市公安局5楼517室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