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海南省政府印发了《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关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了解,根据《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国发〔2023〕9号)、《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文件有关要求,规定“对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试点地区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无论其是否增值,免征关税”,政策的适用范围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同时明确“自由贸易港及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要承担主体责任,细化分解任务,切实防控风险,加快推进各项试点措施落地实施。”
新政策(国发〔2023〕9号和《公告》)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运营以下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无论其是否增值,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能切实降低相关航空、船运企业的出境修理成本,使其更好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红利。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加快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尽快推进新政策落地实施,亟需制定该《办法》。
《办法》共有十二条。明确拟申请享受货物暂时出境修理后返琼免税资格(以下简称享惠资格)的企业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进一步细化航空企业、船运企业、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的资格要求。
其中,对于航空企业、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要求为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所属航空企业具备民航管理部门颁发的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且主营运基地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对于船运企业、船舶(含相关零部件)要求为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的自有或光船租赁(含相关零部件)所属船运企业,具备有效的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或已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此外,《办法》进一步明确企业管理要求,细化资格认定与告知程序,明确运营自用要求等。
对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运营自用相关要求。《办法》指出,享受暂时出境修理后返琼免税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在解除海关监管前仅限享惠企业从事航空运输经营,可湿租(不得干租)给其他单位。享受暂时出境修理后返琼免税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在解除海关监管前仅限享惠企业从事经营,可航次租赁、定期租赁(不得光船租赁)给其他单位。同时强调以退租等方式退还出租人的,应经海关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办法》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要求。享受暂时出境修理后返琼免税的货物须按照海关相关规定接受海口海关监管。《办法》各行业部门要根据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对享受暂时出境修理后返琼免税的货物运营自用情况进行监管,同时根据监管要求及时共享监管信息,加强联防联控,及时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