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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证监局对海南省凯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千寻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关于对海南省凯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海南省凯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凯什均衡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募集过程中存在公司主要负责人为他人提供资金借贷的情形;

  二、缺乏开展私募基金业务必要的从业人员;

  三、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重大事项未报告;

  四、凯什科技融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违反相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关于“基金资产总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0%”的投资限制情形,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四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4年7月2日

  (原标题:关于对海南省凯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海南千寻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海南千寻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配合相关债券发行人规避债券发行环节监管规定,通过债券交易为他人代持债券;

  二、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三、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混乱;

  四、在产品认申购及赎回环节不公平对待同一私募基金的不同投资者;

  五、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存在违反相关法规和基金合同投资限制的情形;

  六、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产品投资经理变更事项;

  七、未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从事损害私募基金财产或者投资者利益的关联交易投资活动,关联交易事项未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项,第十一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四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4年7月2日

  (原标题:关于对海南千寻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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