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海南省公积金管理局印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缴存人家庭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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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指纳入海南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安居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
《通知》执行后,保障性住房(不含拆迁安置房、棚户区改造房)公积金贷款执行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标准,不再限定于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样适用。
《通知》执行后,首套及二套保障性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15%;首套商品房、拆迁安置房、棚户区改造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仍为20%,维持不变。
海南省公积金管理局提醒,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2〕25号)的要求,拆迁安置房及棚户区改造房等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体系,不属于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