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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鼓励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 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
南海网 王洪旭 2023-07-04 09:42

  近日,《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发布。《通知》鼓励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明确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定点药店的条件、所需材料、准入评估流程等,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方便参保人就医购药。

  资料图。记者蒙健摄

  关键词:鼓励

  鼓励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

  《通知》指出,把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是落实国家重大决策的具体行动。各市县医保部门务必提高政治站位,以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权益为中心,加快推进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海南省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经评估认定达到规定条件后,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范围。

  其中,各市县医保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按照“应纳尽纳”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开展门诊统筹服务,发挥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便利性的优势和市场充分竞争机制,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统筹用药保障。鼓励医保定点互联网医院联合定点零售药店构建在线复诊、处方流转、在线支付、线下配送的就医购药模式,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

  关键词:条件

  取得医保定点资格符合6项条件

  《通知》明确,按照《海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已取得医保定点资格,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均可自愿申请纳入门诊统筹管理:

  符合海南医保药品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管理以及医保费用结算等方面的要求。

  定点零售药店的信息系统和网络环境须符合医保安全规范。

  药店信息系统应满足海南医保信息平台接口规范要求,完成医保电子处方流转相关接口开发、联调测试、验收上线及后续接口升级改造工作。

  药店信息系统接入省医保信息平台,支持医保门诊统筹费用直接联网结算。

  必须实时传输药店药品“进销存”数据、医保费用支出明细、医保基金结算清单等信息至省医保信息平台。

  设置独立的医保药品专区(专柜),配备满足大部分普通门诊病种治疗所需的医保目录内药品(不含“双通道”目录药品、医保支付标准试点药品、针剂类药品等)。

  此外,自愿申请门诊统筹服务且符合条件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经评估认定符合要求的,纳入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已纳入海南省“双通道”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可直接申请纳入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承接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功能,无需评估认定。

  关键词:管理

  加强经办服务管理推进定点零售药店开通门诊统筹服务

  海南省医保服务中心应根据相关要求,结合《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准入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定点零售药店开展门诊统筹服务经办规程等,报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备案无异议后实施;要指导市县医保服务中心做好定点零售药店开通门诊统筹经办工作。

  此外,各市县应按照“应纳尽纳”原则,根据国家及海南有关部署要求,优化细化经办服务管理,加快推进定点零售药店开通门诊统筹服务,不得层层加码、增设准入门槛,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待遇。

  关键词:待遇标准

  按海南一级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待遇执行

  《通知》明确,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按海南一级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待遇政策执行。

  其中,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海南参保人员凭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开具的电子或纸质处方(含医保定点互联网医院复诊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适合门诊使用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可由门诊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参保人员意愿,可提供配送服务,配送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不纳入定点药店门诊统筹保障范围。

  完善门诊统筹总额预算管理。探索建立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总额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医保基金的激励约束作用。

  做好门诊统筹费用审核结算。各市县医保服务中心要加强日常稽核,做好门诊统筹费用审核,确保基金规范支出。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向医保部门实时上传药品“进销存”数据、医保费用支出明细、医保基金结算清单等信息至省医保信息平台,确保上传数据全面、准确、及时。

  关键词:配套政策

  加强药品价格协同加强处方流转管理

  《通知》要求,加强药品价格协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为参保人员提供价格适宜的药品,既要尊重市场机制又要坚持承担好定点零售药店属性,加强自律并保持药品价格在一定时期的稳定。

  推进支付标准协同。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定点零售药店所销售的医保报销药品,应按照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支付标准执行。逐步推进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中建立奖补机制。

  加强处方流转管理。依托海南医保信息平台及医保电子处方中心,按照医保电子处方中心接口规范完成接口改造,实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含医保定点互联网医院)电子处方顺畅流转到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疗机构(含医保定点互联网医院)可为符合条件的患者开具长期处方,最长可开具3个月。允许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纸质外配处方购买医保药品,其费用按规定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原则上以医保电子处方流转为主,纸质外配处方为辅。

  加强基金监管。通过日常监管、智能审核和场景监控、飞行检查等多种方式,严厉打击定点零售药店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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