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男子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被儋州市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儋州市法院经开庭审理,以该男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7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被任命为某公司的企业销售部副经理,负责销售该公司生产的生物质颗粒等工作。王某某在销售生物质颗粒时自行在公司定价的基础上提高销售价格,收到销售货款后再按照公司定价将销售货款上交公司,超出定价部分作为其“辛苦费”。2018年1月至4月,王某某先后将生物质颗粒分别销售共17批次,王某某陆续收到上述17笔货款共43万余元。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每次收到货款后便转入其个人名下的其他银行账户或其微信账户,然后用于个人赌博等挥霍一空。扣除垫付的运费及其“辛苦费”后,王某某实际非法占有应当上交而未上交给公司的货款共42万余元。
儋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共计42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对王某某提起公诉,儋州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