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罪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据了解,2023年8月,唐某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乐东黎族自治县抱由镇抱由村返回家中,途经抱由镇沿江北路准备转弯时,遇被害人小惠(化名)驾驶电动车直行。唐某认为小惠未礼让自己的车辆,于是驾车追赶小惠,唐某持斧头将小惠截停后,用斧头击打小惠驾驶的电动车后座、前盖,并使用斧头朝小惠头部等处挥舞多次,持凶器对其威胁恐吓。2023年9月,唐某被刑事拘留。
乐东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酒后借故生非,持凶器追逐、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综合该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寻衅滋事既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也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本案中,酒后驾驶本就违法,威胁恐吓他人更是构成犯罪。切勿因“醉”获“罪”,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