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恋爱期间,难免会有一些经济往来,那么恋爱期间的借款能否要回?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恋爱期间的借款进行了宣判。
据了解,原告魏某与被告陈某原系情侣关系,在双方恋爱期间,魏某于2018年8月至2020年2月多次通过微信及支付宝向陈某转账共计55790元。后陈某向魏某出具借条,但陈某至今未偿还过上述欠款,并称该借款系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消费的金额。魏某向陈某多次追讨未果,特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支付欠款人民币55790元及相应利息。
乐东法院认为,原告魏某和被告陈某之间存在数笔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陈某向魏某出具了借条,系陈某对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确认,以上事实有魏某提交的音频、交易流水证明、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予以佐证,足以证明魏某与陈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陈某抗辩称该借款系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消费的金额并非,借款,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往来,被告陈某应向原告魏某偿还借款本金5579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官表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难免有金钱来往,但情侣关系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无特殊影响,为避免双方今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凭证(如借条或欠条等)或聊天、转账记录,以免日后产生纠纷时无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