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以保函代替现金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业务,减轻企业资金压力,省人社厅等六部门近日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实施办法》,将于10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根据《办法》,工资保证金保函是指银行保险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代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立的用于替代施工总承包单位以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书面担保凭证。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任选银行、保险公司和工程担保公司开立保函。
为加强监管,《办法》明确,工程担保公司或其所属集团应当具有与银行签订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额度授信协议,工程担保公司(开展工程担保的保险公司)每月10日前向省人社主管部门提供本公司在工程所在地所属省份内的银行出具的上个月银行存款对账单、银行出具的资金管理协议证明,资金管理协议证明用途仅专项用于:在海南省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业务,且日均存款余额不得低于1600万元人民币,准入阶段未能提供者不得开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