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何勇,司法部法治调研局负责人刘大伟介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新华社发(刘健 摄)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首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规范。如何规范罚款的设定和实施,如何对不当罚款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治理,对非现场执法作出哪些针对性规定……2月28日在国新办召开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司法部相关负责人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表示,意见坚持回应现实需求、坚持问题导向、坚持规范和监督并举,有利于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切实保障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依法科学设定罚款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在罚款设定方面,意见主要从防止过度设置罚款事项和设定罚款应该统筹均衡两个方面提出要求。
“对于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设定罚款。”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何勇表示,“实施罚款处罚无法有效进行管理时,要依法确定更加适当的处罚种类。要确保设定的罚款事项能够有效遏制违法,激励守法。”
针对处罚设定不均衡问题,意见规定同一行政法规、规章对不同违法行为设定罚款的要相互协调,不同行政法规、规章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设定罚款的要相互衔接。
何勇表示,意见也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制定统一的监管制度和标准规范,协同推动罚款数额、裁量基准等相对统一。
严格规范罚款实施
近年来,一些“小过重罚”的情况被曝光。意见提出行政法规、规章新设罚款和确定罚款数额时,要坚持过罚相当,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避免失衡。在具体实施中如何把握该原则?
司法部法治调研局负责人刘大伟介绍,意见要求统筹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获利情况,具体化了“过”与“罚”的考量因素。同时,提出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地方实际、相似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等因素,区分情况、分类处理,细化了合理设定罚款的考量因素。
他说,意见明确单行法和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行政机关实施罚款等处罚时,如果单独适用单行法进行处罚难以体现过罚相当原则,但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可以不予处罚等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
近年来,多地曾出现“天量罚单”,不少“电子眼”抓拍点也有逐利执法之嫌。针对非现场执法带来的问题,意见作出针对性规定。
胡卫列表示,意见对清理、规范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主体、时限、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要持续规范非现场执法,严把法制审核、技术审核和执法监督三道“关”。
全面强化罚款监督
针对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不当罚款行为,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督治理?
何勇介绍,意见强调三个“不得”、两个“严禁”,即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严禁逐利罚款,严禁对已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
他还提出,对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似的案件,要确保罚款裁量尺度符合法定要求,避免类案不同罚。
胡卫列表示,要深入开展源头治理,推进事中事后监管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类、影响一域”。要持续加强财会审计监督,对行政机关履行追缴职责,压实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职责提出明确要求,依法加强对罚款收入的规范化管理。要充分发挥监督合力,发挥好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规章备案审查等制度对罚款的监督作用,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