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为规范我省幼儿园托班开设及备案管理工作,我省发布《<海南省幼儿园托班开设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在保障3—6岁儿童入园需求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每班不超过20人。幼儿园举办托班需先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确认,根据卫生健康部门有关规定做好相关登记及备案手续,并接受卫生健康部门的日常监督及业务指导。
幼儿园开设托班开设条件为:依法依规办园,自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师德师风事件、无通报批评或处罚、无违反办园行为等相关记录,证件齐全、有效。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行为等。
托班用房和其他场地设施原则上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相关规定执行。
幼儿园托班师资、师生比、保育活动等托育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托育服务相关要求,以照护幼儿的健康发展为中心实施保育服务。
幼儿园托班收取的托育服务相关资金均可作为服务性收费管理,通过自负盈亏的方式,维持机构的正常运转。收费标准由托育服务机构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公办或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收费不得超过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普惠性收费定价标准。
幼儿园托班未备案、被取消备案或收回《海南省幼儿园托班备案申请书》的,不得继续开展托育服务。幼儿园托班相关师资、在托幼儿数不纳入教育部门教育事业报表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