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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公布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费标准
南海网 党朝峰 余振涛 2024-04-17 09:30

  4月16日,记者从海口市发改委获悉,为加强市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行为,海口市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海口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2023年海口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费价格听证会的结果,《通知》对收费标准进行微调,对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车位使用(租赁)费和管理服务费进行了明确划分,并规定业主产权车位未停放车辆的,管理服务费按燃油汽车管理服务费减半收费。

  《通知》规定,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未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方面,和过去的收费标准相比,《通知》规定新的收费标准将露天停车场和简易棚停车场收费统一,将架空(地面)停车库(含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场(含人防工程停车位)收费统一。同时明确,同一台车辆24小时内多次进入同一小区的停车场,24小时内执行最高限价,累计最高按夜晚标准计价收费。

  占用业主共有的车位停放车辆所交纳的车位使用(租赁)费属于业主共有。占用或租赁规划的车位(含人防工程)停放车辆所交纳的车位使用(租赁)费属于产权人(或投资人)所有。管理服务费归物业服务人所有。业主已取得车位产权的,只交纳管理服务费(未停放车辆的,管理服务费按燃油汽车管理服务费减半收费)。

  产权车位中的子母车位停放两辆车时,第二辆车管理服务费减半收费(同时停放燃油汽车与新能源汽车时,第二辆车按新能源汽车管理服务费减半收费)。

  《通知》自2024年5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海发改物价〔2018〕160号文和海发改规字〔2019〕2号文同时废止。

  海口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没有业委会的居民小区,不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应按照政府定价标准收费,若出现收费标准高出政府定价的,小区居民可向市场监督部门投诉或拨打12345政府热线反映。

  以下为具体收费标准(点击查看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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