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海口市人大会堂管理处工作的女员工吴某,与管理处签订的合同尚未到期便被解雇。吴某就此向海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3月26日下午,海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了此案。
吴某:无故遭辞私人物品被抢
吴某诉称,2003年3月2日,她应聘到海口市人民大会堂管理处工作,一直担任管理处办公室文秘一职。后续签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吴某诉称,2007年11月9日上午9时30分,海口市人大会堂管理处主任林某,在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口头宣布将她开除,当她询问开除的理由时,林某说是工作需要。
吴某诉称,2007年11月12日,她认为海口人大会堂管理处没有理由开除她,而决定继续上班。当她到达单位后发现她办公室门锁已更换。
随后到来的林某命令数名保安把守大门,指使会堂员工抢夺她的随身挎包,强行翻包搜身,把她所有的工作资料和结婚钻戒、1620元现金、银行卡等私人财物强行扣押。她对此提出强烈抗议并多次要求对方返还,均遭到拒绝。林某这时才出具了一份辞退书,但时间为“2007年11月9日”。
吴某提出以下仲裁请求:撤销海口市人大会堂管理处作出的解聘其劳动关系的决定,为其足额交纳2003年至今的社保费、发放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返还她的结婚戒指、1620元现金、驾照等私人物品。
管理处:解除合同合法
海口市人大会堂管理处在答辩中称,吴某严重违反管理处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并拒绝交接工作,造成管理处工作无法正常运作,管理处解除吴某的合同符合法定条件。吴某请求的支付加班费和撤销解聘劳动关系决定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吴某请求管理处返还钻戒、现金、驾照等纯属编造,没有事实依据。
吴某则称,海口市人大会堂出示的多份书面证据均属事后伪造,且前后矛盾。庭审结束后,仲裁庭没有当庭裁决。
作者: 云川 刘海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