轰动全国的三亚隆胸案日前获得重大进展: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三亚妇幼保健院无美容执业许可,超出执业范围与另一被告曾浩合作开展医疗美容业务属违法行为。应对原告李美(化名)的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判决已于2007年9月27日生效。受害人、原告李美于今年3月初获知判决结果。3月14日,三亚妇幼保健院向受害人李美(化名)赔偿84314.62元已经打入受害人账户。
至此,“三亚隆胸案”——这一卫生部部长批示、卫生部挂牌督办的全国重大非法行医案件,终于从司法层面上,给了受害人李美一个最终说法。
一份害人不浅的非法协议书
三亚隆胸案源于2003年的一份非法协议。三亚妇保院在该年的7月18日,与曾浩个人签订了《整形美容专科合作协议书》,约定在医院内成立整形美容专科,利润双方分成。
但在合作的过程中,三亚妇保院发现整形美容专科经常背着他们收费,加上这种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国家政策是严禁的,三亚妇保院决定撤销专科。曾浩也同意解除合作,但要求赔偿他的损失。双方因赔偿问题等多次协商未果,曾浩安排其雇员孙政广、李贝妮留在整形美容科看守设备。
孙政广等在看守设备期间,仍继续开展整形美容业务,并冒用三亚妇保院名义在三亚电视台发布广告。但在播出这些广告期间,三亚妇幼保健院没有人提出异议,更没有人制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