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女孩蔡某因感冒住院,29小时后死亡,此事因琼海防疫站和海南省公安厅对于蔡某的死因作出两份不同的化验报告,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蔡某的父母起诉至琼海法院,经开庭审理日前作出判决:被告琼海市中医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蔡某、方某医疗损害赔偿金81682.62元。
两份死亡报告结果不同
2007年8月26日, 15岁的蔡某因感冒到琼海市中医院住院,29小时后在医院死亡,由于蔡某家长一直不愿意做法医鉴定,琼海市中医院只好请琼海防疫站的工作人员来检查,检查结果为“因毒鼠强致死”。后警方介入调查,经省公安厅再次检测,排除了“因毒鼠强致死”一说。据此,蔡某父母认为蔡某之死完全是医院方的责任造成,在与医院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蔡某父母向琼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共计137658.62元,扣除被告已赔付的4000元,被告应继续赔偿133658.62元。
对此,琼海市中医院则认为:由于死者家属拒绝在蔡某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致使不能查明死者死因,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对蔡某的死亡负有责任;原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
琼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属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据患者病历显示,患者住院29小时期间,医院对其确诊为感冒,并据此进行治疗。蔡某死后,被告认为,据琼海市疾病控制中心提出鉴定,蔡某系“毒鼠强”致死,其对蔡某之死不应负责任。但经过琼海市公安局及省公安厅法医鉴定后,排除“毒鼠强”致死的说法。被告对蔡某未及时确诊,及时治疗,对其死亡存在过失,应当承担过失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70000元,于法无据,法院未予支持。但考虑到死者是15周岁的在校读书学生,父母均在农村生活,被告应给予原告适当精神损害抚慰金,参照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计算,按照当地标准确定为18024元(3004元/年×6年)。
法院据此判决琼海市中医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包括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医疗损害赔偿金共计81682.62元。案件受理费3089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2089元。(记者 王焕娟 通讯员 黄斯)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