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东方市公安局依法查处涉疫违法犯罪行政案件16起、刑事案件1起,处理37人,其中对4人采取强制措施,展现了东方公安依法严惩涉疫违法犯罪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为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创造了安全稳定社会环境。
案例1.杨某忠妨害社会管理
2022年08月10日,杨某忠驾驶一辆白色日产小轿车到新街村路口处便下车,当时杨某忠没有按照防疫规定佩戴口罩,且无疫情防控的车辆通行证,工作人员让其返回,杨某忠上车后便启动车辆打算冲卡,工作人员上前劝阻,后来杨某忠便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东方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杨某忠处以200元罚款的处罚。
案例2.唐某兴妨害社会管理
2022年08月11日,在东方市八所镇青山村村口防控疫情卡口处唐某兴与工作人员、村委委会干部发生口角并用脚踢踹卡点设施,现场工作人员立即报警。东方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唐某兴处以200元罚款的处罚。
案例3.许某妨害社会管理
2022年8月12日,东方市公安局巡逻民警在东方市八所镇琼西路民族中学路段巡逻时发现许某持伪造的疫情防控通行证在八所镇随意进出各个卡点送自家做的夜宵。东方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许某处以200元罚款的处罚。
案例4.符某文散布他人隐私
2022年8月12日,新村海岸派出所接警称,新龙镇部道村村民符某文将”待转运人员名单“通过微信转发至非工作群,造成不良影响。符某文的行为已构成散布他人隐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符某文行政罚款500元的处罚。
案例5.吴某坚妨害社会管理
2022年08月12日,东方市公安局民警在东方市八所镇绿宝街疫情封控点处发现吴某坚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民警当场依法口头传唤吴某坚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之规定,对吴某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处罚款200元并收缴其当时所使用的疫情防控从业人员证。
案例6.吴某海、王某书、苏某菊、文某云妨害社会管理
2022年08月12日,东方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称,在八所镇永安西路九巷20-3号有人赌博,民警出警后将涉嫌赌博的吴某海、王某书、苏某菊和文某云在东方市八所镇永安西路9巷某居民楼内抓获。吴某海、王某书、苏某菊和文某云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以吴某海、王某书、苏某菊和文某云处以200元罚款的处罚。
案例7.李某圣妨害社会管理
2022年08月12日,东方市公安局接卡点工作人员报称,在八所镇东府南路和利民路交叉口卡点有人闹事,经了解,系李某圣与利民路八所卡口的工作人员发生争执,且经酒精测试李某圣系饮酒驾驶电动车,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以200元罚款的处罚。
案例8.符某东妨害社会管理
居住在东方市八所镇绿宝街的符某东在未取得疫情期间出入通行证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政府紧急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对现场疫情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并扬言要拆了疫情工作使用的帐篷。违法行为人符某东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符某东处以200元罚款的处罚。
案例9.符某当妨害社会管理
违法嫌疑人符某当因购买物资未经同意私自驾车到四更镇居多村,在经过居多村疫情防控卡点时疫情防控人员对其劝返,其不听防控人员劝返强行冲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已对违法嫌疑人符某当处以200元罚款的处罚。
案例10.符某晨妨害社会管理
2022年8月14日,符某晨未携带工作证或通行证便驾驶一辆红色二轮电动车骑到疫情防控卡点,工作人员指示该男子停车扫码并出示相关证件,符某晨不听劝阻且当时符某晨处于喝酒状态,符某晨欲冲卡时被工作人员拦住,并从符某晨腰间搜到一把水果刀。违法行为人符某晨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符某晨处以200元人民币罚款的处罚。
案例11.张某发、张某花、陈某、符某柳等11人妨害社会管理
2022年08月15日,城东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逻工作发现,位于东方市八所镇小岭村西面大门内进100米处理发店旁发现有人赌博,随即该所民警立即将参与赌博的人员依法抓获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查实:张某发、张某花、陈某、符某柳、王某美、张某柳、张某柳、王某香、张某引、张某英、赵某英等11人对疫情期间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张某发、张某花、陈某、符某柳、王某美、张某柳、张某柳、王某香、张某引、张某英、赵某英等11人处以200元罚款的处罚。
案例12.何某要妨害社会管理
2022年08月15日,东海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在琼西路某巷管控区有人偷逃跑出去,民警经了解系何某要不遵守市政府下发的疫情防控紧急决定和命令偷逃出管控区。何某要的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何某要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案例13.吉某强、王某梅、唐某兰、符某儒妨害社会管理
2022年8月15日,八所派出所发现在八所镇丰收路某小卖部内有人聚众打牌,该所民警立即出警到现场,发现吉某强、王某梅、唐某兰和符某儒四人聚集在小卖部内打扑克牌娱乐,互相之间未佩戴口罩,吉某强、王某梅、唐某兰和符某儒四人已违反东方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关于延长全域静态管理时间的通告》的规定,存在导致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扩散传播的隐患。吉某强、王某梅、唐某兰和符某儒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以200元罚款的处罚。
案例14.刘某妹妨害社会管理
2022年08月16日,城东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逻工作中发现,东方市八所镇山海湾小区某超市内有人在疫情期间违法东方市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开店经营,随后该所民警依法口头传唤山海湾某超市负责人刘某妹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查,违法行为人刘某妹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刘某妹处以200元罚款的处罚。
案例15.赵某志妨害社会管理
2022年08月17日,东海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在二环北路南某巷管控区有人偷逃跑出去,经了解系赵某志不遵守市政府下发的疫情防控紧急决定和命令偷逃出管控区。赵某志的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赵某志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案例16.林某弟、林某山妨害社会管理
2022年8月17日,四更海岸派出所民警在巡查“光电雷达系统”发现东方市四更镇黑树港海域有一艘渔船在海上捕鱼作业,随后该所民警迅速赶赴四更镇黑树港海域叫该船只停止作业靠岸接受调查。经查,2022年8月17日15时许,林某弟、林某山两人驾驶渔船从四更镇黑树港停泊点出海捕鱼,林某弟、林某山两人在全省船舶实行静态管理期间,未经允许私自出海捕鱼作业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随后该所民警依法口头传唤林某弟、林某山两人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违法嫌疑人林某弟、林某山处以200元罚款的处罚。
案例17.谭某、李某、唐某、肖某变造虚假证件
2022年8月11日,东方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该市存在群众使用虚假的东方市疫情防控从业人员证出行的情况,在市委领导的指示下,该局党委领导高度重视,迅速联合东方市纪委监委组成专案组对该问题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该市某企业的工作人员谭某、李某、唐某、肖某某,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谭某、李某、唐某、肖某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对四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目前已依法对谭某、李某、唐某、肖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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