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万宁市人民政府诉被告中城汇日月湾海南某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该案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后,海南省由政府提起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省、市环保部门相关负责人以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旁听了庭审。
该案由三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围绕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整个庭审活动张弛有度、规范有序,很好实现了法庭审理确定争点、查证事实、辨法析理的功能作用,并同步进行了网络直播。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由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应当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长宋杰表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于生态环境保护和修护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实现损害担责,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其次弥补制度缺失的需要;最后通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是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需要。”宋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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